在厦门工作,若不幸遭遇工伤,及时且正确地进行工伤报备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厦门工伤报备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首先是工伤报备的流程。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接下来是厦门工伤报备所需的材料。以下为您用表格呈现: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表 需如实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用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若没有书面合同,需提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需为正规医疗机构出具,清晰表明职工的受伤情况或职业病诊断结果。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职工身份信息。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总之,在厦门进行工伤报备,一定要严格按照流程,准备好相关材料,以确保工伤认定的顺利进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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