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保险类型中,航空运输保险是保障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安全的重要险种。了解其保障期限,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这能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都能得到有效的风险保障。
航空运输保险的保障期限通常遵循“仓至仓”条款。这意味着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不过,“仓至仓”条款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及时进入收货人的仓库,而是存放在机场的货栈等临时储存处,保险责任一般在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若在这30天内货物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情况下航空运输保险保障期限的差异,下面通过表格进行对比:
情况 保障期限 正常运输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 自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起,至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 货物卸离飞机后存放在机场货栈 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 在30天内转运至非保险单载明目的地 开始转运时终止此外,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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